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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车船税开始征缴自行车税由个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本市2003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将从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始征缴,纳税方法仍采用车辆IC 卡计税。

  市地税局下发的《通告》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依法缴纳2003 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IC卡,到单位坐落地或个人居住地的区、县地税分局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车辆,持IC卡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手续。没有IC卡的外地驻津车辆凭机动车行车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通告》规定,免税车辆必须在纳税期限内持有关证明和IC卡,到单位坐落地或主管地税分局办理车船使用(牌照)免税和写卡手续。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车税由单位负责代征代缴,其他个人(外籍个人)的非机动车(自行车),到居住地的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应税拖拉机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缴纳车船使用税。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凡未在期限内缴纳车船税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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