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发[2004]297号
颁布时间:2004-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干兵自谋职业有关各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