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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废止]

陕财税[1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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