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外[2003]99号
颁布时间:2003-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和2003年9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