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综[2002]573号
颁布时间:2002-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收费的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吉财综[2001]1146号)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两项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是指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行政职能的收费收入。
二、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行政职能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取得的使用和租赁收入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三、其他管理事宜仍按国家和省现行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