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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107号

颁布时间:1996-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京税征(1992)774号文件做进一步规定,凡在1993年1月1日起,在我市使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由市交通局规费处负责提供发票式样,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用票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二、各用票单位购领《专用发票》时,须到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后,持《购领专用发票凭单》到市交通局各分局购领。

  三、各用票单位使用《专用发票》时,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消防部门、劳动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使用《专用发票》中的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文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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