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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人行陕西省分行关于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财综[1995]59号

颁布时间:1995-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5)44号]已下发各地(市)、各部门。为了切实做好这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的农税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范围、项目、标准,认真做好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立即进行征收,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专项资金的入库报解。

  二、各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属于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成本费用中的其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有关具体申报、缴纳时间等均按征收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缴纳的“专项资金”一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人民银行国库处财政预算外存款户,其中0206-3为地税局系统征收金额;0206-4为国税局系统征收金额;0206-5为财政部门的农税部门征收金额。

  具体报解划转办法由省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下发各地、市、县国库执行。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做好“专项资金”的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或截留。有关与财税部门的报解、对帐、签证工作与工商税收相同。

  四、征集“专项资金”使用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由省财政厅商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为便于结算工作,各级国税、地税、财政部门的农税部门征收“专项资金”时,要分别加盖征收标志。

  五、各征收机关征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上缴省库金额提取3%的劳务费,返还各地(市)专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省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的劳务费由地(市)比照省规定的办法计提。省、地(市)财税部门(包括农税)“专项资金”征收业务费由省财政厅按其实际入库金额的0.3%计提,分别划拨各地(市)财政部门(包括农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主要用于各种票据、帐表印制、工作会议等经费支出。

  六、“专项资金”采取按月征收,在次月十日前入库。中央与地方,中央与中央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包括从业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中央驻陕企业,按税收业务划归国税局征管的个体户,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代征;地方与地方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各级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不含三资企业)

  中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应缴的“专项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就地代扣代缴,今年应缴的“专项资金”于第三季度前一次缴清,从明年起应缴部分于年初第一季度前一次缴清。从业人员应缴“专项资金”在个人所得税前征收,外籍人员计征额应扣除加计扣除费3,200元。

  农税部门征收“专项资金”时,对临时占用土地一年以下减半征收,一年以上全额征收。征收“专项资金”的水田中含水生养殖用地部分,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地部分,农税部门凭县级土地部门的批件征收。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专项资金”有关收入项目。对于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式样附后)通知当地开户银行扣缴。“专项资金”征收工作中的未尽事宜,分别由省国税、地税、财政厅农税处按分工负责解答。

  七、各级财政和征收部门应逐级报送“专项资金”入库进度季(年)报表(式样附后),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各地(市)财政和征收部门于季终后十五日(年终后三十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上级主管部门。

  八、“专项资金”的免征项目,省政府《暂行办法》中已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市)、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缴纳单位和个人因特大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数额,不再调整各地(市)年度任务指标,年终按实际入库数加批准减免数额考核。

  九、“专项资金”劳务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征收部门的实际入库情况,采取半年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各地(市)财政局、省国税、地税、农税部门年终将有关“专项资金”入库情况及征收任务等资料经国库、财政、税务核对签章 后报省财政厅,办理年终结算。

  十、为便于考核征收进度,今年下半年的全省征收计划为8,000万元。其中:西安市1,200万元,省本级、宝鸡、咸阳、渭南市各1,000万元,铜川、延安、安康、榆林、汉中、各500万元,商洛300万元。征收计划只作为考核的依据,实际征收中坚持依率计征的原则。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缴纳单位或个人1995年7月1日前欠缴的陕西省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仍按原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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