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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五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市计划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建立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市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支农资金、肉蛋菜奶专项资金、以及农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都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农业综合开发、粮棉大县建设、“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建设、扶贫开发以及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等方面的资金,在使

  用上要向农业产业化倾斜,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对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贴息政策。从1998年到2000年,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

  四、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其开户银行给予贷款支持;资金缺口较大的,可由开户银行牵头,采取组织银团贷款方式给予支持。

  五、各银行每年新增贷款要向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资金上尽力予以保证。农村信用社要在还款有保证的前提下,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中农户生产经营、各种产业化服务组织所需流动资金的支持力度。

  六、赋予大型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权。对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优先推荐股票上市,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机制。

  七、为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对列入市级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利润,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和市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新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部门可比照上述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产品替代进口并达到进口产品质量水平的;生产新产品采用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对产品结构、性能做重大改进且经济效益显著增长的产品。

  八、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收购免税的农业产品,可按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九、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涂、水面建设的农林品基地,从有收入之年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新开发建设的特色农副品生产基地,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给予一定数额和期限的农业特产税减免。

  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关部门要积助及时向国家申请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予以退税。

  十一、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口农副产品原材料经加工后直接出口创的进口原材料可享受海关保税优惠待遇,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十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风险专项基金,按企业盈利的5%提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险部门要面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健全险种。

  十四、经市政府批准,列入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凡达到标准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后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按15%掌握;对坐落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经考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如属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

  十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所需征、占用土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占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对龙头企业生产用电、增容,电力部门要优先安排。

  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及时给予工商登记注册;对扩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新建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三年内减收市场管理费;对因发展需要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天 津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中 国 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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