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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55号

颁布时间:2003-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分局、各镇(区)水利管理所:

  根据市人民政府东府[2003]15号《关于颁发〈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有关政策问题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临时性或一次性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营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就发生于我市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照《实施办法》缴交堤围防护费。《实施办法》征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尚未开征堤围防护费的厚街、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清溪、塘夏、凤岗等镇。

  (二)代扣代缴问题:负有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是堤围防护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堤围防护费的解缴期限与解缴流转税的期限相同。

  (三)适用0.5‰缴费率的商业企业:《实施办法》中适用0.5‰缴费率的商业企业,含从事批发、零售的个体商业企业。

  (四)“三来一补”企业的计征标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来料加工企业按加工费收入额1‰计征”。据反映,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现将“三来一补”企业的堤围防护费更改为按企业的收入总额的1‰计征。

  (五)核定征收问题: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计算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按核定是营业(销售)收入额1‰(批发、零售商业企业按0.5‰)计征堤围防护费。

  (六)实行汇总缴交堤围防护费的问题;实行汇总缴纳流转税的企业,汇总单位应按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具体规定如下:

  1、汇总单位和别汇总单位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单位汇总部分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有汇总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

  2 、汇总单位或被汇总单位只有其中一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1)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汇总单位所汇总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可扣除非设在我市行政区域的被汇总单位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缴交;

  (2 )被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应按其发生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交。

  (七)对欠费单位的处理:对逾期未缴交堤围防护费的单位、个人(暂不征收滞纳金),由税务部门及时进行催缴,并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期限已过仍不缴交的,由各地税分局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地税局转送市水利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减免问题:除市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各镇区政府、有关单位、个人等已作出的减免规定、定额征收规定、对个别企业减免意见一律无效,缴费单位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标准缴交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因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无力缴交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恰当减免。

  (九)收费许可证办理问题:由水利部门向物价部门申办。

  二、有关征收入库问题

  (一)申报:缴费单位应在流转税申报缴纳期限内根据本单位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可在申报地方各税时在申报表的备考栏填报,也可单独使用《东莞市地方各税通用纳税申报表》填报。

  (二)缴费方式:堤围防护费实行按月(次、季)与流转税同期征收。缴费单位进行缴纳地方各税的同时缴交堤围防护费;缴费方式与税款征收方式一致,可通过银行实行批量扣费或实时扣费。

  (三)票证使用;从2003年5月1日起,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税、费可同票打印。

  (四)帐户设置和款项划解:市政府部门在市人民银行设置堤围防护费财政专户,堤围防护费随同税款同时征收缴入各分局设置的税款待解账户,随同税款的划解上划市人民银行堤围防护费财政专户。具体划解方法、专户帐号、编码另文通知。

  (五)其他:由于目前设置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程序正处于开发完善中,需5月份才可投入使用。因此,缴费单位按《实施办法》规定应缴交2003年1-3月份(所属时期)的堤围防护费可预先申报,待计算机征收程序启用后,再进行一次性补缴。《实施办法》扩征的镇区,缴费单位于2003年1-3月份(所属时期)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不再实行申报补缴。从4月1日起(所属时期),统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征收。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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