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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

长民发[2001]31号

颁布时间:2000-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 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民政福利企业的发展,从税改以来国家就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现有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减免税款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经过了七、八年的实施,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擅自扩大残疾人范围、残疾人体检表混乱、残疾证多家挂名、福利企业帐目混乱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杜绝上述现象的发 生,我们应制定更为详细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国家的税收优惠 政策得到准确、有效的贯彻落实。因此,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局文件的基础上细化如下:

  一、新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4]155号)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和吉林省税务局下发的《全省企业所得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吉税所字[1994]第19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补充范围,经过市民政部 门严格审查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其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同时还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批准后,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不是新办的民政福利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年检,在 年检的同时,主管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对上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帐务处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在社会福 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上盖章,然后报市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福利企业证书上盖章,同意本年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帐务处理不健全、残疾职工比例及残疾职工上岗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等其它不符合规定的福利企业责令 限期整改,如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对福利企业改制实行股份制经营,或其它经济性质 的,严格按国家民政部和税务总局及省民政厅和省税务局文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和税务局审批后才可享受 免税待遇。

  四、对民政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

  1、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要按文件规定掌握,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严格执行残联下发的残疾人标准,残疾人的体检必 须由区以上医院专门的体检部门进行,对需经仪器等高技术 手段进行残疾鉴定的应由市级医院进行、体检表必须加盖体 检专用章。

  3、严格按长春市民政局下发的《长春市福利企业残疾 职工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由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企管办)建立计算机审检系统,向福利企业发放残 疾职工安置卡。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安置卡由单位妥善保管,需再新安置残疾职工或对残疾职工进行工作调转的,必须经各县(市)、区企管办报市企管办,对新安置的残疾职工向其发放安置卡,对辞退残疾职工必须将安置卡交回市企 管办留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表一册”内容详尽,不能 流于形式,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必须逐人写清具体工作,工资表中残疾人应同正常人分开,以便于核对。残疾人的工资 必须符合国家的工资标准,对每月工资表上只领取几块钱、几十块钱的人,不能视为上岗人员。企业短期停产期间要保 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月工资不能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平时,残疾职工上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

  5、社会福利企业季节性生产及各种因素发生的临时性停产的企业,停产日期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要向所属县(市)、区企管办及县(市)、区税务部门报告停产情况,企业恢复生产同样向上述部门报告备案。

  6、民政福利企业的帐目要健全,应将国家局文件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同免税项目分开,不能混在一起。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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