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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废止]

吉国税发[1999]235号

颁布时间:1999-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长春、吉林市、延国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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