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7]129号
颁布时间:1997-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市局对税务检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的《税务检查报告》(见附件1)由三部分组成。
1、“主要违法事实”部分,是《税务检查报告》的主体,由实施检查的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撰写。包括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主要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情况;针对违法事实,根据税法规定,检查人员提出对被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税务稽查所或税务所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税务检查科(业务科)。
2、“税务检查审理意见”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设置的,由税务检查审理人员,对税务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手段和税务检查底稿及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理,并撰写“税务检查审理意见”(即审理报告),检查科(业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3、“税务检查执行报告”,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规定设置的,执行人员根据被查单位足额交纳各项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情况,填写“税务检查执行报告”,并附相应的入库税票、单据复印件。
有关税务检查报告填写的其他要求,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4]5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税务检查底稿》是反映被查单位“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的重要资料,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记录,逐项填写。检查结束时,应向被查单位出示《税务检查底稿》,经核实确认后,由被查单位填写《税务检查底稿认定意见书》,(见附件2)被查单位盖章后,连同《税务检查底稿》一并做为《税务检查报告》的必备资料。原《税务检查报告》由被查单位签章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