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3]78号
颁布时间:2003-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3年4月17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清查漏征漏管户和打击假发票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清查漏征漏管户,打击各种假发票违法行为是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摸清税源堵塞漏洞,确保完成我省今年收入任务的有效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漏征漏管、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采取得力措施,抓出成效。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和打击假发票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升文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家记、副局长黄炎光、杨楚潮、鲁兰桂、纪检组长罗惠全、总经济师欧斌、总会计师李贵任副组长,征管处、稽查局、办公室联合组成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这次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活动,迅速成立相应的机构,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的配合,保证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省局《关于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和打击假发票专项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近日在《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刊登,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广为张贴,争取广大纳税人配合与支持。
二、专项活动的范围和重点
(一)清查漏征漏管户方面:
1、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3、应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各类专业市场及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的租用客户;
5、其它存在漏征漏管户的可疑地方。
(二)打击假发票方面:
1、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及取得发票是否合法;2、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有关发票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保管和销售情况是否合法;3、清查、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印制假发票的窝点和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假发票为业获取最大利润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清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4月17日至4月22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各级地税机关应联系有关媒体对本次清查行动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让纳税人通过多途径了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对举报案件查实后要对举报人及时给予奖励。
(二)4月22日至4月30日为纳税人自查自纠阶段。通过前一阶段的宣传发动,要求纳税人对照《通告》进行自查自纠,到税务机关补办登记,补缴税款。
(三)5月1日至5月20日为重点清理检查阶段。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把登记、征管、稽查等力量组织起来,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查核实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组织入库,做到边清查边纠正边入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30号文通知精神,省局即将布置开展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各地在打击假发票活动中,要把建安业作为一个重点进行清理。
(四)5月21日至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掌握准确的纳税户数,摸清税源分布情况,分析漏征漏管和发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四、清理检查的政策界限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的政策界限为:
(一)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5月1日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予处罚;补缴税款的,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二)凡于5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
(三)发票清查凡在上述时间前自查自报自纠的,对有关问题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依法从轻处理。
五、清查工作的要求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汇报清查情况。清查工作要分阶段向省局汇报,并及时简报清查动态。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局应于2003年6月1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发票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和打击假发票专项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3年4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查地方税收漏征漏管户和打击假发票的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依照国家税法应办理而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以及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作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清查的对象。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应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均属清查、打击范围。重点为:
(一)非法印制、伪造和使用假发票;
(二)盗窃和倒卖发票;
(三)虚开、转借、代开发票;
(四)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在印制发票和生产防伪专用品环节违反有关规定等。
三、属清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对照本通告自查自纠。对有上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凡于2003年5月1日前主动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申请补缴税款的,可依照税法从轻处理。凡于2003年5月1日后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和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为举报者严格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020-85299295.特此通告。
附件
2: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3:发票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