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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吉财税法联字[1996]330号

颁布时间:1996-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规范操作,规定我省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550元,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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