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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37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及时反映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便于市局掌握税务检查工作情况,市局决定全市地税系统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现就有关局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凡查补应缴未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或偷税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做为重大案件,须向市局报告。

  二、各单位应在重大案件有关事实基本查清,查补应缴未缴税款及偷税款落实后,填写《重大案件报告书》,经主管局长审批、加盖本局印章后,报送市局。

  三、《重大案件报告书》要求内容完整,基本案情条理清楚,并写明拟采取的有关行政措施。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度起实施。

  附件: 《重大案件报告书》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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