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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81号

颁布时间:1998-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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