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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废止]

粤财法[2004]62号

颁布时间:2004-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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