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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废止]

东财[2003]301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财政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宣传科教办:

  现将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东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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