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03]301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财政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宣传科教办:
现将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东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