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函[1999]44号
颁布时间:1999-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程法光副局长重申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讲话的函》(国税稽函[1999]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对县级国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问题再次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市)级国税稽查局是县(市)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可以代表县(市)
国税局独立行使税务检查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工作。
二、县级国税稽查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县(市、区)国税局的内设稽查科则属内设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处理决定,只能以该县(市、区)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县(市)级国税稽查局要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分工,凡经稽查局查处的税务案件,要由稽查局审理和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程法光副局长重申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讲话的函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