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87号

颁布时间:2001-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金融企业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加强纳税管理,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对金融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及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清算,清算时金融企业应提供贷款合同、决算表及相应的纳税资料等,以保证清算准确及时。

  二、按《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金融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由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总额的20%,在应税营业额中分期冲减。具体审批程序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冲减额,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样式附后)审核盖章 后,再由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到省行,省行汇总后统一报省国税局审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它金融企业的冲减额,由市(州)分行或联社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市、州局报省局审批。

  三、各市、州国税局及由省行报送省国税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今年的应在2001年9月30日前报省国税局审批;2002年的应在2002年3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审批。附件: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

  企业名称         地址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1、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

  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2、企业申请冲减纳税营业额:

  年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县(市、区)       市(州)局意见:  省局意见:

  局意见: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