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联合通知

吉国税联字[1999]6号

颁布时间:1995-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石油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精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净化发票管理环境,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经常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发票的清理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纳税单位(或个人,下同)进行发票清理检查要有所侧重,避免重复进入同一纳税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国税部门侧重对工、商企业的清理检查,地税部门侧重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服务业、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等企业的清理检查,特别是对餐饮业、娱乐业和洗浴业等不开发票和拒开发票的问题要严格清查。

  对非纳税单位的发票清理检查,由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进行。

  二、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深入纳税单位进行发票清理检查时,对被查单位开具或取得的发票,不分国税、地税管理范围,一律进行清理检查;同时将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相互通报信息。

  三、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与公安部门、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选择一些抗拒检查或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四、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清理检查的计划和目标,并将分阶段发票清理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报上级主管机关,确保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