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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1]11号

颁布时间:2001-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税务代理行业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税务代理工作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一直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发展。目前,我省税务系统“机构、人事、征管”三项改革已经完成,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已经确立,建立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需要税务代理给予有效的支持和配合,以促进和确保新的征管模式顺畅运行。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关心和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以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各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要求,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加强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和业务档案管理,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质服务赢得纳税人的信赖和社会信誉。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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