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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和发放校办企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鲁教办字[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证书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校办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重新换发、新发校办企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的范圈

  (—)全省公办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等学校自主投资兴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上缴学校的独立核算并单独纳税的企业。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企业二、工作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和《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检管理制度实施中的工作指导,省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成立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办法,审核资格审查结果,签发《证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资格审查、换发《证书》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各市、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具体工作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应设立内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以保证全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资格审查工作程序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按照《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年检)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由省教育厅会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审查;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由各市相应部门、各大企业教育处组织审查,工作量大的市可责成县(市、区)审查,经抽查确认其工作质量可靠后,由市将审查材料统一报省。省对全省各级各类校办企业资格认定后,换发《证书》。《证书》由省4部门联合印制,统一编号、发放。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各市、大企业、高校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单位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领取、分发《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初查、申请阶段,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以学校为单位,对校办企业进行自我检查,并准备资格审查所需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分类填报《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

  (三)复查发证阶段。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省、市和大企业分别对所辖学校校办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各市、各大企业将资料汇总上报到省,省对各市、各大企业校办企业进行抽查后,对经审查确认符合校办企业条 件的企业发文公布、登报公告、颁发《证书》。

  今后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查,每3年更换1次《证书》。新成立的校办企业,须于当年的5、11月份报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组织对校办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同时办理校办企业发证、换证手续。

  五、其他事项通过资格审查的校办企业领取《证书》后,可享受校办企业的有关政策待遇。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收条 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 件的企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已经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附件: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年检)工作细则一、为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审查内容和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新办的校办企业领发《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原有校办企业变更登记、校办企业年检和全省统一进行的资格审查。

  三、申报程序

  (一)校办企业申请领取《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应由主办学校填写《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报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

  (二)申请领取《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具有以下条 件:

  l、企业由学校出资兴办;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系企业主办单位有正规手续任命、委派或招聘的教育系统职工(含有合法手续的长期合同制人员),人事管理档案齐全、正规;

  3、企业账目清楚,所享受的减免税金记载准确,全部归学校所有;

  4、遵纪守法,不瞒报利润和应交税额,认真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资格审查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主办学校填写的《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中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3、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章 程,主办单位和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任命文件和聘书复印件;

  6、学校投及企业资的证明文件(加盖学校公章 );

  7、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的经营合同上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利润的凭证;

  8、原已领取的《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9、教育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次申请资格审查的企业,除应提供上述文件材料外,还应提供各投资方的出资证明材料,且各方出资总额应与注册资本金额相符。

  四、资格审查和年检内容1、企业是否符合校办企业的要求;

  2、企业的资金是否来源于主办学校;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是否由主办学校任命或聘任;

  4、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管理情况;

  (1)账目设置及记帐、核算是否规范;

  (2)资产负愤情况;

  (3)经营效益及上缴利润实际数额,上缴利润和企业留利所占比例;

  (4)减免税使用情况。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经审查合格的校办企业,颁发《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

  六、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企业暂不颁发《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对情节严重,整改无效的不予发证。

  (一)隐瞒利润,逃避报税和上缴利润的;

  (二)财务账目混乱、不实,主办单位难以掌握其真实效的;

  (三)各种挂、靠,假冒或有己脱离原主办单位嫌疑的。

  七、对确属校办企业,但在经营方面存在困难和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的企业,在资格审查和年检过程中应予指导和帮助。

  八、对持有《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的校办企业抽查工作,由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确定并作出具体安排。

  附件:

  l、《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略)

  2、《山东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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