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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30号

颁布时间:2003-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全额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发给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二、各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4号文件规定,在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过程中要严格审核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是否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同时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并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

  三、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收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单独建立手工台账或计算机台账进行核算统计。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局要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工作,特别是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3]13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巴、氧巴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4.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强制性卫生监督防疫费(含已取消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疾病预防中心收取的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预防性体检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烟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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