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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的通知

京经贸管字[1999]201号

颁布时间:1999-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局(总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淀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丰台科技园区、各区县外经贸委: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除文中所列的四项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市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研院所除外)。

  二、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权企业概况表。

  请各主管部门协助我们做好申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

  附件:一、外经贸部通知(略)

  二、企业概况表(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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