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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620号

颁布时间:2005-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京国税函[2005]502号文件规定核准纳税人购票资格。

  二、各局应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公示,并向本级政府物价核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5]22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北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05]46 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联计算机票)工本费标准为每份O.9元(编码为176O020 07)。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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