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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183号

颁布时间:2003-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既是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需要,也是防范偷骗税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的需要。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省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对系统内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对社会的宣传工作,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到位,审核无误。

  二、为了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税款行为,各地对生产企业2003年6月1日(以海关报关单或电子口岸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以后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必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无信息出口额应监督企业补提销项税额。

  三、各地在信息核对过程中,如出现税务机关接收电子数据与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客户端显示电子数据有差异,核对人员必须到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客户端进行核实,对确属税务系统内部传输有问题的,不必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额,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66号)的有关规定查找原因,并及时向上级反映解决。

  四、为提高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目前省局正组织开发相应的审核软件,在软件没有下发使用前,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额的审核,可以采用手工对审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

  五、出口企业已参与清算备案的2002年度出口货物,如果在今年6月份按照新规程的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必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暂不实行本办法。

  六、本通知所指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是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003类型的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该数据由各市局负责接收并应及时清分各县(市、区)局使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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