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我区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出租汽车公司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凡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双定”(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执行上述减半征收政策,对其原核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应征收税额减半征收。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