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5]253号
颁布时间:2005-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新修订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
二、为了不影响开展税务检查工作,各地对到期的税务检查证要尽快安排到省局统一更换新证,在总局未确定新的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更新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前,暂时沿用旧版税务检查证和原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