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地税发[2006]272号
颁布时间:2006-12-13 09:41:20.000 发文单位: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江区、梅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试点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试点业务操作规程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试点模式,就是由地税部门承担起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缴费单位(个人)登记、缴费核定、缴费申报、审核、征收、追欠、检查、报表生成等流程。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进行缴费登记,建立“缴费户籍”档案,纳入地税的管理范围,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分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的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其中:梅江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梅州市市直、梅江区(部分所辖地在梅江区的梅县参保单位)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梅县局负责梅县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
新参保缴费登记:新参保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由大集中系统自动编派社保缴费号,在地税部门完成登记后定时将新登记数据传递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经审核后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建立社保关系。新参保单位首次申报,根据政策规定应如实申报参保的人员的工资总额和个人详细资料,作为录入缴费数据库基础资料。
参保缴费登记变更: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缴费登记注销:缴费单位自在工商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缴费个人办理退休、参保迁移前必须持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
二、缴费申报
参保单位于每月报税时按缴费工资总额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时人员工资如果有变动的,需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三份),只录入变动资料,无变动的不需录入,根据申报资料更新数据库,生成当月的应征收数据;对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报方式主要为上门(前台)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
(一)上门(前台)申报:包括上门(前台)磁盘申报、纸质申报。申报的具体形式分别:
磁盘申报:缴费单位预先制作磁盘,将申报资料录入磁盘,每月凭磁盘到地税征收前台办理当月申报事项;地税前台征收人员将磁盘申报资料录入征收系统,完成当月申报。
纸质申报:缴费单位预先填制纸质申报表,包括《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每月凭纸质申报表到地税征收前台办理当月申报事项。
(二)网上申报,即利用互联网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社会保险费。具体申报操作:
缴费单位在申报期限利用地税互联网申报系统,输入网址、用户名、社保号等单位基本资料,进入广东地税网上办税大厅,选择社会保险费征收界面,进入社会保险费申报系统,按操作程序录入当月申报资料,确认申报资料无误后发送申报数据,地税前台接收数据后显示申报成功,即完成当月申报事项。
三、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个人应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
各险种及费率按照《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参保人数以参保单位实际在岗的从业人员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征收方式
地税部门审核应征缴社会保险费,通过以下方式把应征社会保险费征收入专户:主要有转帐、现金、银联卡等3种缴款方式。
五、计会处理:
(一)地税部门对银行入库信息作比对、销单统计处理。
(二)地税部门按约定时间与社保部门核对征收数据并将有关申报、入库数据传送社保部门作记账处理。
(三)地税部门必须按时足额将征收的社保费划解财政专户。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方式。
(一)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企业是否如实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存在漏征漏管户;缴费单位是否如实申报单位用工人数、计费工资总额,是否存在瞒报情况;缴费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是否存在长期欠费情况。
(二)检查方式:按照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社会保险费检查坚持与税同查的原则,编制检查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专项(专案)检查、执法检查。
七、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
要严格控制欠费的发生,对欠费实行分性质、分层次管理,尽最大的努力把欠费追缴入库,把欠费余额降至最低限度。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和完善欠费大户监控机制,对欠费大户实行重点跟踪管理,欠费10万元以上的欠费单位,纳入县级地税部门欠费大户数据库监控管理,定期追缴;欠费50万元以上的欠费单位,纳入市一级地税部门欠费大户数据库监控管理,定期追缴。二是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并将目标层层分解,把清欠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人员,将清欠实绩与年终考评有机挂钩。三是增强执法刚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费追缴。要主动联系法院,提高强制执行社保欠费的成功率。四是实行税费统管。利用售卖发票、税务登记年检、税收检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等时机,要求欠费单位缴费、清欠。五是部门联合清缴。地税、社保、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核发工资、办理执照登记、企业转制拍卖等时机清缴欠费。六是对欠费顽固户采取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宣传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的办法督促其自觉缴清欠费。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为职工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退休手续时,必须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欠缴通知到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费。
八、处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依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扣缴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于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规定采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材料导致无法确定缴费基数行为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于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