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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4]883号

颁布时间:2004-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苏财税[2004]62号  2004年10月18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124号  2004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2、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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