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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178号

颁布时间:2004-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  我市新版货运发票从7月份起正式开始使用,原旧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具体管理要求仍按照宁地税发[2004]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单位应做好对旧版货运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确保每户企业发票及时清缴。

  三、  各单位要加强货运业发票改版工作的宣传,通过纳税须知、电子屏等形式及时告知纳税人,保证货运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2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明电[200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货运发票》的使用,我省仍按照苏地税发[2004]1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是没有货运发票开具软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选用总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使用货运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旧版货运发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地区,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使用完毕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发票,并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

  二、鉴于目前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总局统一开发了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为了提高货运业发票的采集质量,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以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

  三、凡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货运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地区,可从网上直接下载软件,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软件和使用说明即日发布于130.9.1.248网站“四种发票”栏目中(内网)

  五、使用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有关计算机及打印机的要求已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130.9.1.248)发布(包含在软件安装包中)。

  六、技术支持热线:010-66328561  010-6341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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