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5]117号
颁布时间:2005-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苏税发[2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协定文本,市局已于2001年8月20日以宁地税发[2001]209号文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84号 2005年5月1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省局已于2001年5月29日以苏地税函[2001]157号文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