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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109号

颁布时间:2004-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粤地税发[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分局票管员必须按号码大小顺序对票证存根联进行装订保管,以便于在纳税人提出补开凭证申请时查找相关的完税凭证存根联。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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