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预[2004]250号
颁布时间:2004-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厅
各县(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税局,市地税各分局,各县(区)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市各县(区)支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4]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库退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