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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09号

颁布时间:1998-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金城集团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金城集团财[1998]250号)。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金城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33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扣除。该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有限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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