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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厅、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退调库操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预[2004]454号

颁布时间:2004-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厅

各县(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退调库操作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南京市出口退税(含免、抵、调库)审批统一由市国税局办理,市区各国税管理分局负责受理所辖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工作;市区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由市局进出口分局(处)统一负责受理;三区(江宁、浦口、六合)两县所辖的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和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由当地国税局负责受理。

  2、出口退税的退调库级次按照相应的税收入库级次确认,并据此办理退调库手续。

  3、出口退税的退调库地方预算级次只分为市级、县(区)级。归属乡镇级承担的,统一由县(区)级财政办理、结算。

  4、市国税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情况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同级国库。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的出口企业名单一次性提供,2004年1月1日后新批准成立的出口企业名单一次性提供,原则上按季度提供。

  5、市国税部门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市本级、各县(区)出口退税“免、抵、调、退”数据和有关信息。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和安排工作,确税指标及时、足额退付企业。

  6、根据南京市的实际情况,重新设计了出口退税表格,由市国税局职能部门按规定填报。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退调库操作办法》的通知2.附表1-5(略)

  南京市财政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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