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0]33号
颁布时间:2000-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迟税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退税行为,严格各级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办理的各种退税,包括:政策性退税(减免退税,汇算清缴退税,先征后退等)、其它种类退税(误收退税,年终对帐清缴退税,其他退税等)两大类。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局有关职能科室及领导初步审核同意后,发给《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印鉴。
(二)审核
1.各分局征管科室根据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对其退税原因、依据及有关数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经审核后在《退税申请表》“基层征收单位核实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文件依据和书面审核报告。
2.分局综合科、计会科按职能分工全面核实退税内容,并在《退税申请表》“主管科(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三)审签《退税申请表》经分局综合科、计会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局长审签。分局长审查同意后,在《退税申请表》“县(分局)局长批准栏”中签章,并加盖分局印鉴。
(四)填报分局计会科根据批准后的《退税申请表》填开“收入退还书”,并连同《退税申请表》交市局办公室送市局分管局长审批。
(五)审批市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按如下办法分送局长审批:凡属政策性退税,由各分管局长审批;其它种类的退税,分别由市局联系各分局工作的局长审批。重要事项由分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签章经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后的“收入退还书”,由市局办公室加盖“退税专用章”,签章后交还各分局计会科。
(七)退税各分局计会科将退税资料交由退税单位到市财政局、市金库办理退税事宜。
三、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