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1号 2005年2月3日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报来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资料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00万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件),这些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总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