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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3]75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4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46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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