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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287号

颁布时间:2003-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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