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2000]149号
颁布时间:2000-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投调税”政策性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凡符合投调税政策性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退税总额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持退税申请和“投调税”缴款书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入退库手续;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到财政办理退库。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投调税”政策性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1日 川地税发[2000]46号
中发[2000]12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
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调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并以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投调税”应纳税款的清、结算,多退少补。为保证上述政策贯彻落实,现将清理中的政策性退税报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就地办理退税。
二、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就地办理退税。
国库凭已按审批权限批准并签明意见,另盖印章的预算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