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5]54号
颁布时间:2005-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13号 2005年1月24日
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盐司发[2004]126号)悉。根据苏地税发[1999]10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786万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件),你公司所属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你公司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