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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8]636号

颁布时间:1998-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规定,经会同省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共同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见附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

  特此批复。

  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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