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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的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195号

颁布时间:2004-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5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国税函[2004]852号中第二条所称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2、对集团公司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种项目登记,并提供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3、各单位应在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财产情况和纳税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的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156号  2004年7月2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4]8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的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函[2004]156号  2004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已顺利完成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后原保单业务及存量资产的有关税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鉴于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发生固定资产应税销售行为时,由集团公司统一开票收款的,由集团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集团公司委托其控股的股份公司销售的,则应按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分别于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集团公司老保单业务和财产租赁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集团公司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老保单业务是指1999年6月10日以前(不含1999年6月10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以及1999年6月10日以前(不含1999年6月10日)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尚未终止的主险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所形成的保险业务。

  四、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总部集中申报缴纳。

  五、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公司总部所在地除外)的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地方税种,可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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