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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

苏财税[1998]37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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