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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5]488号

颁布时间:2005-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26号  2005年4月2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49号  2005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2004年底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执行期限处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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