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5]55号
颁布时间:2005-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3号 2005年1月6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悉。根据苏地税发[1999]10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181.1万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表)这些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总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总机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