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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223号

颁布时间:2002-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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