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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废止]

苏财税[2003]81号

颁布时间:2003-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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